全国政协委员李生龙:一株即入罪过严建议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科研、观赏等价值,为了使这些价值得到全面体现,必须建立起珍稀濒危植物的价值评估体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3月3日告诉记者,今年全国“”他将提交《关于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的提案》。
李生龙说,我国是世界上植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有高等植物3.6万余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人类活动加剧,许多野生植物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许多野生植物被肆意砍伐,濒临灭绝。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科研、观赏等价值。
提案称,由于目前珍稀濒危植物的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天博TB,这些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实现。正是由于价值评估体系这一技术支撑的缺位,目前已经建立的多项制度面临难以展开的局面,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保护,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
李生龙说,珍稀濒危植物价值体系的缺失,具体体现在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无法对植物的不利改变及其引起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作出准确评估。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专门就珍稀濒危植物受到损害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的缺失,导致无法实现对部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等危害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的行为精准查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一株即入罪,对于保护级别为二级、珍稀程度相对较低的植物,尤其是草本植物、灌木,“一株即入罪”过于严苛,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修订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时,有观点认为应在株数、林木蓄积量之外以价值为标准综合确立入罪门槛。若这一观点得到采纳,在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均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第三,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的缺失,导致对部分危害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的行为无法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李生龙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明确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评估标准体系”。
针对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李生龙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配合全方位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
三是确定野生植物评估价值标准。首先确立基准价值,评估不同的物种在经济、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方面各有侧重;其次确立价值评估调节系数,在具体案件中,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受损程度、受损数量等各异;最后,构建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参照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调节系数核算的方法,或者按照市场交易价值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