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体育郑绪明:论盆景作品的流动与其著作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2024-03-04 05:29: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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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博体育郑绪明:论盆景作品的流动与其著作权的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盆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盆景作者。但是,盆景作品不同于艺术作品,它具有盆栽植物的“生命性”、创作过程的“连续性”、盆景作品的“可改性”三个显著特点,所以对盆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就显得比较复杂,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如果盆景作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作品始终属于一个作者,那么其著作权毫无疑问只属于制作者一个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盆景是比较高雅的艺术化的商品,多数盆景作品处在交流状态,有的作品在不断地改变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怎样划分、行使和转移呢?

  著作权就是作者依法享有其作品的一系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项。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足有弄清了盆景的作者,才能弄清盆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是,盆景作品有着不同于艺术作品的“三大特点”,为我们确认盆景的作者增加了难度。

  1.盆景是有生命的艺术品。盆景的生命周期一般相对较长,在较长时期内,它处在不断生长和变化之中,所以就需要不断地养护、管理和调整,才能保证作品的完整性,增加作品的艺术含量。所以,事实上的日常养护活动,如增粗加枝、增古加拙、壮根加爪、调整枝节方向、改变表现形式和艺术风格等,本身就包括了创作的因素。养护时间越长,作品的艺术价值就越高。这是盆景的生命性特点所决定的。所以笔者认为,盆景的养护或收藏过程是创作过程的一部分,是创作的继续。盆景的原作者是主要作者。

  2.盆景是连续创作的艺术品。有人说盆景是没有创作终点的艺术品,这是相对于盆景创作的连续性而言的。如果说它有创作终点,那就是盆景的生命终点。不管盆景作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只要它的生命存在,连续的创作活动就不会结束。这是因为:

  若盆景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作为同一个创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观点、修养以及相应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艺术表现手法等,都会随着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些变化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到盆景的连续创作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也没育一成不变的盆景。

  若盆景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作为不同的创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观点、修养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艺术表现手法等,会和原作者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到盆景的后续创作中。或者在原有主题上调整深化,或者完善、修订原有表现形式,或者增加另外的表现形式。《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所以笔者认为,盆景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相对稳定的养护或收藏人也是盆景的作者之一,视为合作作者。

  3.盆景是可以改作的艺术品。由于盆景具有“生命性”和“创作连续性”,因而它又具有“可改变性”。同一作者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作品的艺术观点和表现手法是可能改变的,因而该作品可能被改作;不同作者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作品的艺术观点和表现手法有很大差异,因而该作品被改作的可能性更大。同一作者对同一作品的改变,其可能性和范围相对小一些:不同作者对同一作品的改变,其可能性和范围相对更大一些。

  或者改作另外的主题,或者改变表现形式和创造风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勐。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将原作品视为创作素材进行本质上改变的智力活动,是一种新的创作,其作者是改作者,是主要作者。原作品和作者随着新作品的产生而消失。

  盆景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这时的作者当然是创作者本人。事实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艺术品交流异常活跃的今天,保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一般人是很难做到的。盆景的所有权一旦发生相对稳定的转移,盆景的作者就相应增加。所以笔者认为,经过转移的盆景作品,其作者并不只有原作者一个,而是有一个以上的作者群。没有经过改作(改作是指:改变主题和构架,下同)的作品,原作者是主要作者,收藏者是合作作者;经过改作的作品,改作者是主要作者,也是新作品的原作者,老作品的作者此时已经转化为合作作者。作为同一件作品,原作者只有一个,合作作者可能有多个。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我们弄清了作者,盆景的著作权就一清二楚了。从法律上讲,盆景作品是一个作者的,其著作权就属于作者他一个:盆景作品有多个作者的,其著作权属于多个作者共有:盆景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行使人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著作权包括17项权利,所以,盆景作品被应用到不同的情况或场合,就产生了不同的权利。归结到一点就是 ,作品被使用之前 ,必须经过作者同意或者授权 ,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否则盆景的使用者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问题是 ,如果盆景作品有多个作者 ,即有多个著作权人时 ,实施著作权就比较困难了。比如现在有一件盆龄50年从未发表的盆景佳作 ,其所有权以商品买卖和捐赠两种方式共转移了12次,大的改作3次,现在需要发表,应该如何行使发表权和署名权才不至于侵权呢 ?按《著作权法》规定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那么要弄清该作品“是否发表”和“作者是谁”这两个基本问题是何等艰难 !发表以后的利益又应该如何分配?

  事实上 ,盆景作品的养护周 期一般都很长 ,在这个较长的周 期内又经过多次转移和改作,很多盆景作品的转移和改作情况是很难记录和无法记录的 ,如商店购买 、好友转赠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 ,又无正当理由的天博体育官方APP,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现实生活中 ,有许多类似“作者身份不明的合作盆景作品”如果不能行使署名权或转让权 ,那是很不现实的 。

  所以 ,在实施盆景著作权时 ,如果有多个作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来操作比较困难。在比较特殊的盆景艺术品的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笔者认为,由创作时间最近的主要作者来行使盆景作品的著作权比较合理。但有个前提 在此之前的每一次盆 景作品转移 ,其著作权除署名权 以外的权利全部随之转移 , 并依照约定或者规定获得报酬 。 在现实的盆景交易中 ,多数也是 按照这个习惯来操作的。这也是目前盆景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

  盆景既是艺术品又是商品 。 在现实生活中 , 无论是盆景素 材、盆景半成品还是盆景成品 , 其交流活动都是十分频繁的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 日起产 生”。所以 ,盆景素材和半成品是没有创作完成的盆景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不存在著作权的转移和保护问题。盆景作品创作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作者都拥有著作权 。除作者的署名权、修 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著作权的权利的保护期均为50年。

  按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除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13项规定的权利 ,转移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这样转移虽然合法 ,但笔者认为 有些不符合盆景行业的交易习惯 ,现实生活中也无法操作。因为盆景作品有着不同于其 它作品的 “ 三大特点”,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所以盆景作品的转移 也应该有不同的相应规定。否则就严重影响到盆景交流 ,换句话说 ,现实的盆景交流活动就严重违法 ,至少是侵权 。

  1.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如果不能随作品起转移 ,再好的作品也没有人愿意接受 ,因为一旦接受就不可避免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一方面盆景植物在不断的生长和变化 ,作品的完整性无法保证 , 另一方面因为没有修改权 ,就不能脱离原作者的意志进行修剪 ,再一方面 ,因为不修剪, 又造成了作品在自然状态下的改变 ,最后就不成为作品了 。更谈不上改作、署名和发表了 。不能修改的盆景作品 ,是不能保持或提高其艺术品昧和商品价值的。

  所以笔者认为,盆景作品持有人发生转移 ,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以随作品全部或部分转移。转移著作权依照约定或规定获得报酬。转移后经过改作的作品 ,其署名权属于改作者 ,原作者的署名权同原作品一起消失 。

  2. 我国盆景事业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 ,盆景队伍不断壮大,盆景交流日趋频繁,如果每项交流活动都签订合同 ,会给日常的交易带来许多不便 ,实无必要。对于质量好 、价值高 、影响 大、身份及其意义比较特殊的盆景作品 ,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签订合同, 对于一般的普通作品 ,没有签订协议的 ,( 收据)就可以视同为一般意义上的协议。但 是 ,我们必须对这个“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做出相应规定 。

  盆景作品是比较特殊的艺 术品和商品 ,其著作权所涉及的 问题十分复杂。目前实施的《著 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对盆景这个特殊作品的保护作用不大 ,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 ,会同各方专家 , 制定“ 盆景作品著作权保护细则”并经过有权部门发布实施。 这样才能从行业交易习惯的角度维护盆景作品的著作权 ,从法规的角度促进盆景事业建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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